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、四中全會精神和《國務關于創(chuàng)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》(國發(fā)[2014]60號)有關要求,進一步拓寬水利投融資渠道,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設,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,完善國家水安全保障體系,近日,發(fā)改委、財政部、水利部日前聯合發(fā)布《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》。意見明確了參與范圍和方式,完善優(yōu)惠和扶持政策,同時落實投資經營主體責任。
《意見》稱,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。只要是社會資本,包括符合條件的各類國有企業(yè)、民營企業(yè)、外商投資企業(yè)、混合所有制企業(yè),以及其他投資、經營主體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,原則上應優(yōu)先考慮由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。
《意見》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、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。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重大水利工程,與政府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,不另設附加條件。
《意見》還稱,對承擔一定公益性任務、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,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(PPP)重大水利項目,政府可對工程維修養(yǎng)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貼。
附件: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.pdf